近日,江源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了一起發生在朋友間的糾紛案件,雖然最后雙方達成調解,但是案件發生的過程卻值得反思。 據原告稱,他與被告是朋友關系,2023年被告承攬工程項目時因為缺少資金,找到原告以投資的方式與自己合伙經營,每月給原告利潤分紅6000元,并約定年末之前結清原告投資款5萬元及所有分紅,在到期多次催要未果后,將被告起訴到法院,要求其給付自己投資款及10個月的分紅共計11萬元。庭審中,承辦法官發現,原告提供的投資合伙協議中,約定了工程完全由被告自負盈虧,而原告不僅不需要負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管理義務,還可以回收本金并獲得分紅,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這種情況應屬民間借貸法律關系。對此被告表示,協議完全由原告擬定,自己拿到后直接就簽字了,并沒有查看協議內容。 弄清事情經過后,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釋明,雖然雙方有約定在先,但是原告所請求的利息過高,法院無法支持,所以希望二人看在多年的情誼上通過調解解決此事。最終,經過承辦法官耐心地釋法明理,雙方摒棄前嫌并以被告7個月內給付原告8萬元的方案達成調解。一場借款引起的友情危機就此解除。 合同在當下的經濟往來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,無論是交易還是合作都需要合同來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,對于合同一定要積極重視。俗話說"親兄弟明算賬",不論是借款還是合伙經營,只有事先將相關事宜約定清楚,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矛盾發生,切不可因為一時的疏忽導致情財兩空的反向結果。 初審:郭小宇 復審:石巍 終審:曹夢南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