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回顧】
戈老漢兒子戈某與趙某同居期間生育一兒一女,子女自出生后跟隨父母一起生活。戈某因意外去世后,趙某將子女帶至娘家生活,并轉至附近學校就讀。在此期間,戈老漢將思念之情寄托在孫子、孫女身上,多次到學校探望孫子、孫女,并給兩個孩子寫信、購買詞典、支付培訓費等。后戈老漢稱探望受阻,遂將兒媳婦趙某訴至人民法院,要求撤銷趙某的監護人資格,孫子、孫女由戈老漢和老伴撫養。
【法官釋法】
法院經審理認為,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順序監護人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“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,撤銷其監護人資格:(一)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;(二)怠于履行監護職責,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,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;(三)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”。本案中,趙某自子女出生后,一直將其帶在身邊生活,親自陪伴、教育兩個孩子成長,盡到了母親的責任,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,故判決駁回戈老漢的申請。雖然法院未支持戈老漢的訴請,然因戈某去世,戈老漢將孫子、孫女視作精神上的寄托和親情的延續,承辦法官仍努力勸解戈老漢解開心結,和趙某共同努力,為兩個孩子提供溫暖的成長環境。
俗話說,隔輩親,親又親。但親情的“擴張”“越位”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。本案中,母親趙某是孩子的第一順序監護人,撫養和教育子女不僅是趙某應盡的義務也是趙某的權利。若孩子長期與母親分離,勢必會影響其身心的健康成長。該案從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角度出發,充分考慮母親與孩子之間的血脈親情,依法確認由母親行使監護權更為適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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