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回顧】
丁某與陳某于2012年登記結婚,婚后夫妻面對生活中的瑣事,因性格差異感情逐漸產生裂痕。2013年8月,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,陳某負氣出門,妻子丁某一人在家情緒激動,從自家5樓窗戶跳下,墜地造成傷殘。經鑒定,丁某屬二級傷殘,完全喪失勞動能力,終生完全性護理依賴,依賴程度屬一級。丁某生活不能自理后,陳某避之不及,不僅將丁某送回其父母家中,把照顧妻子的責任全部推給年過七旬的岳父、岳母,拒絕接丁某回家,也沒有為丁某治療康復支付過分文費用。丁某的生活起居完全依賴其父母的照顧,丁某無奈之下將陳某訴至法院,要求對方支付生活費。
【法官釋法】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陳某與原告丁某雖然自2013年3月開始分居,但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并未解除,依據法律規定,雙方均有扶養對方的義務。丁某從5樓墜落,經鑒定為二級傷殘,終生完全喪失勞動能力,需終生完全性護理依賴,陳某作為其丈夫依法應承擔扶養義務,保障丁某生活正常維持,丁某要求陳某支付生活費、護理費等費用符合法律規定。
夫妻扶養義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在經濟上相互供養、生活上相互扶助和精神上相互慰藉的義務。這種義務既是權利也是責任,任何一方都有要求另一方履行扶養義務的權利。本案中,丁某與陳某雖然因性格差異和生活瑣事導致感情破裂,但婚姻關系并未正式解除,因此雙方依然負有扶養對方的法律義務。
民法典明確規定,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義務。作為丈夫的陳某身體健康,有完全勞動能力,明顯不屬于法律規定的“需要扶養”的一方,其要求妻子丁某承擔扶養義務,于法無據,其主張自然不應得到支持。
夫妻間的扶養權利義務以經濟上相互供養、生活上相互扶助為內容,這既是雙方當事人從締結婚姻開始就共生的義務,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體得以維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,具有法律強制性。基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,夫妻之間的扶養通常是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覺履行的。當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,或無獨立生活能力、生活困難,或因患病、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,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,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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